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检疫员,可以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交通运输等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检疫工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疫员的培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