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
(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四)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