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