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 疫区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疫区、疫点管理制度,采取封锁、消灭等有效措施,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