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民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发展,做好民用机场监督管理和安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机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