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以及民用航空的发展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