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