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充装单位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充装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