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