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将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保护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完善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共管联防责任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草原防火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住居民的生态保护教育培训,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形成群众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面积极投入的社会氛围,并优先为区内居民提供生态管护等工作岗位和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