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