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