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活动管控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