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奇台县人民政府或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