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三)对乘客的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四)对轨道运营单位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