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负责日常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等需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