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负责日常建设和运营管理。

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等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