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治安、消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轨道交通治安、消防专用应急设备,建立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