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