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