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