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