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