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