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立法,是指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解释、修改、废止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解释、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