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修改自治条例的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和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