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垃圾实行分类减量管理及回收利用,实行村(居)民分类、村收集、乡运转、县处理,从源头控制垃圾污染。

鼓励村民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