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创办农用地膜、滴灌带回收加工企业。

(一)禁止经营、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和难回收的地膜,鼓励经营和使用易回收或无残留、无污染的降解地膜;

(二)种植户应当将田间废弃的滴灌带、地膜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