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