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