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和质量监督、民政、公安、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