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前款所称第三卫生间,是指在公共厕所中专门设置的、为行为障碍者或者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亲人(尤其是异性)使用的卫生间。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