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碑刻等设施,表彰和纪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