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财物支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