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引导居(村)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保障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