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鼓励与支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