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公民出国出境旅游应当遵守所在地法律,尊重当地文化、风俗和习惯。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