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