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