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

(二)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安全;

(三)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出具收费凭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