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秩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