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森林防火区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向用火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