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焗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六)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