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保护举报人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野外违规用火。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