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每年9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公安、气象、通信、文化、教育、交通运输、旅游、民政、宗教管理等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