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