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