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分红或者股权转让时依法缴纳。企业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按照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依法缴纳所得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