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前款所称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