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形成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成果持有单位签订合同,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在完成人和参加人提出签订实施转化的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直接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按照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