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措施,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企业设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在居留、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培训、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